业主拖欠物业费被告至法院 物业公开张贴判决书

兔子不二 2018-04-20 15: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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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物业费、电梯费后,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业主交费后,物业公司把判决书复印后张贴在小区电梯里。这让欠费业主很不爽,在交清费用后,立即以物业公司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为由,与物业公司打起了官司。 今年1月,家住常州经开区的王某因拖欠物业费、电梯费,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费、电梯

业主拖欠物业费、电梯费后,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业主交费后,物业公司把判决书复印后张贴在小区电梯里。这让欠费业主很不爽,在交清费用后,立即以物业公司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为由,与物业公司打起了官司。

今年1月,家住常州经开区的王某因拖欠物业费、电梯费,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费、电梯费以及滞纳金。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电梯费以及滞纳金。

收到判决书后,物业公司没有对王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进行隐匿处理,就将这份判决书张贴于小区各幢楼的电梯内,直至王某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后才予以清除。

交完费后,王某就以物业公司公开张贴判决书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首先,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物业公司起诉王某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所涉及的系物业公司与王某之间的物业费纠纷,王某结欠物业公司物业费的事实已由法院予以查明,且王某已在判决后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所以,判决书所载明的事实中并不存在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个人隐私的内容。该判决书作为物业公司诉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为公众所周知并不会造成王某的社会评价度降低。

其次,物业公司与王某均系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其名称或姓名作为裁判文书的基本组成要素,本应在公开的文书中予以列明。但物业公司在公示判决时,未将王某除姓名以外的其他个人信息隐去,确存不妥。但考虑物业公司对判决书复印件进行公示的时间较短、且在小区电梯这一特定范围内公示,其本意在于维护法律权威、扩大判决影响力、督促包括王某本人在内的全体业主按约及时缴纳物业费,而非公布上述信息侵犯王某个人隐私,或者造成王某社会评价度降低,所以,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对王某个人隐私或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据此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小波 邵家伟)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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