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区房成"凶宅" 法院判决租房的公司赔偿4万多

常州本地新闻 2017-12-07 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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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孩子还有两年才上学,杨晶晶便将买好的学区房租了出去,没想到摊上大事。一名租客在房间内烧炭自杀,房子成了“凶宅”,以后转手买卖也是问题,她将租房的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京栖霞法院审理了此案。

因为孩子还有两年才上学,杨晶晶便将买好的学区房租了出去,没想到摊上大事。一名租客在房间内烧炭自杀,房子成了“凶宅”,以后转手买卖也是问题,她将租房的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京栖霞法院审理了此案。

租客身亡,学区房成“凶宅”

2015年9月,杨晶晶和丈夫购买了栖霞区的一套学区房,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考虑到孩子还有两年才上学,他们将这套房子租给一家公司。该公司将这套房子用来做员工宿舍,共有三名员工住在房子里。

2016年9月10日,杨晶晶突然接到该公司经理电话,说是让她带上钥匙,一起去查看某员工是否在屋里。杨晶晶和经理一起打开房门,发现某员工的卧室门紧闭,后锁匠将门打开。大家发现,那名员工躺在床上已死亡多时,经法医调查确认,是烧炭自杀身亡。杨晶晶当场受到惊吓,回家后第二天出现精神恍惚等症状,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房东索赔40多万元

事情发生后,某公司表示以后不租这个房子了,愿意给两个月房租作为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杨晶晶认为自己受到伤害,且自己的房屋也遭受损失。有人在房屋内自杀,这套房子便成为民间所说的“凶宅”,这样的房子以后出售或者是出租,在价值上都会贬值,这家公司的态度是逃避问题。

“我这套房子价值约260万,据中介公司评估最少要打8折才能出售,加上办理转让的手续费,我要求该公司赔偿40万元完全合情合理。”杨晶晶表示,“加上该公司的违约金,一共索赔45.86万元。”

法院判租房公司赔偿4.86万元

这家公司在庭上提出,支付违约金没有异议,别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并没有实际进行交易,因此她提出的交易价值贬损无法确定。但是根据一般人在同等情况下做出的判断,有人在房间里自杀,必然会对该房屋的出租出售造成一定影响。法院认为,发生这起自杀事件后,房间内被污染的物品确实需要更换。综合考虑,法院将这套房屋贬值损失以及各项清理费用定为4万元。杨晶晶提出要某公司赔偿违约金,这一点也是予以认可的。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这家公司赔偿给杨晶晶4.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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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婚房后才发现竟是“凶宅”

无锡的一对小夫妻俩欢欢喜喜买了套房子打算做婚房用,结果却发现这房子里面曾经有人上吊自杀过,这下子小夫妻俩怒了,将房主老夫妻俩和代理人李某告上了法庭。日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表示,今年5月他们去看了这套二手房,当时觉得还不错,最终以60万元价格成交。但是买下房子后,却打听到原来这套二手房里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一位老人曾在房子里上吊自杀。小夫妻俩顿时心里有了疙瘩,觉得这房子是“凶宅”。他们认为对方卖房子前并没有如实告知房子的情况,于是想把房子退掉,但双方协商无果。

法庭上,房主老夫妻俩表示,事实上他们已经以43.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第三被告也就是他们的代理人李某。双方已经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少有没做的就是过户。老夫妻俩表示,他们已经把房子里有人轻生的事情告诉过李某,并曾经和李某约定,今后李某若是再把房屋过户给其他人,要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告知他人。没想到的是刚刚买下老夫妻俩房子两天的李某,立马就将房子转卖给了原告小夫妻俩,一转手就赚了十几万元。

法庭上,李某则表示通常意义上的“凶宅”多指房屋内部有凶杀案的房子,而涉案房屋不属于此类情形。即便房屋被认为属于“凶宅”,这些都是封建迷信,不适合法律事实的特征及客观性,也未影响房屋的使用和居住功能,不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此外,她认为自己没有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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