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司机因交通事故死亡 能否拿"双份"赔偿

常州本地新闻 2018-04-19 1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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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结的一起此类案件回答:可以!

当交通事故死亡和工亡发生竞合,丧葬费和抚恤金能否拿到双份赔偿?近日,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结的一起此类案件回答:可以!

钱某是溧阳某运输公司驾驶员。2016年9月,钱某在驾驶该运输公司运输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为钱某亲属在某些赔偿事宜上与运输公司产生矛盾,赔偿金一直未谈妥。因家中经济困难,钱某的父母妻女于2017年9月向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审核相关材料后,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办理了相关手续,指派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谢律师承办该案。

接受指派后,谢律师积极收集有关证据、分析案情。谢律师认为,钱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身亡,经交警大队认定为无责。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属于工伤范围。最终,经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亡。在做好一系列充分的准备工作后,谢律师及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立案。

仲裁委认为,钱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其直系亲属依法将获得工伤死亡待遇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仲裁委据此裁定,运输公司支付死者钱某父母妻女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运输公司不服裁定,认为钱某亲属在劳动仲裁中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书,其中的赔偿金额包含了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的一个相关文件,实际发生的一次性费用不能重复赔偿。丧葬费就是实际发生的一次性费用,不可能两次安葬。同时,供养亲属抚恤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具有同一的补偿性,都是为了弥补家庭劳动力丧失而给予的生活安排。运输公司据此向溧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予赔偿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谢律师提出,根据较高人民法院较新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被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很明显,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竞合案件,根据规定,除医疗费,各自赔偿项目均独立赔偿,互不影响。

最终,溧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运输公司支付死者的父母妻女丧葬补助金2788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运输公司分别向死者的父亲、母亲、女儿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189.5元,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死者女儿满18周岁,即无须支付)。

运输公司不服溧阳法院的一审判决,又于去年年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庄奕 盛驰)

延伸阅读: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与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是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是因为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及时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发生工伤后,依法可以享受从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若用人单位未与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即使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用人单位也不能免除除医疗费用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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