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办理迁户手续 朋友出 “妙招”双双被判刑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7-06 1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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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伟、王明明(均为化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均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李伟、王明明(均为化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均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伟伙同王明明至常州市102医院附近的巷子内,通过他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某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假证。在办理迁户手续的过程中被识破,遂案发。

据被告人李伟交代:被告人李伟与王明明系朋友关系。被告人李伟于2012年向其侄子借了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某住房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用来设立抵押向小额贷款公司借一笔贷款。2016年6月初,被告人李伟的侄子为了方便女儿在三茅街道上学,便向李伟索要房产证用来办理迁户口手续。被告人李伟与贷款公司经理商议未果,其侄子一直催要,于是被告人李伟感到非常焦急。被告人李伟与王明明闲谈的过程中谈及此事,王明明表示在常州市102医院附近有很多办理假证的可解燃眉之急,二人遂共同前往常州经过讨价还价,购买了与复印件相同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假证。

法院审理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明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伟为了侄子的女儿办理户口贸然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不可取,应该通过其他合法的途径解决。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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